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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 录
TOC \o 1-3 \h \z \u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
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所以两者基本一致,但是会计上更注重实质终于形式原则,只要一个企业有可能对另一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它们就构成关联方关系。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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