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波推等色情活动的罪名与量刑(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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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对波推等色情活动的罪名与量刑 美国色情风化罪,印尼有伤风化罪 相关规定 1、英国和香港禁止卖淫和淫媒行为,凡以卖淫为目的在街头或公共场所游荡或拉客。介绍、指使或教唆他人卖淫,经营或提供卖淫场所,扣留妇女供卖淫和依靠卖淫为生等皆规定为犯罪。但个人在单独居住的房屋卖淫却不予追究。 日本虽然取缔妓院,但对单纯卖淫者不处罚,只有那些意图卖淫而主动向对方劝诱者、以营利为目的教唆并无淫乱习癖的女子性交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对卖淫妇女适用保安处分。 3、法国在特定范围内容许卖淫,对娼妓实施强制性的卫生检查,并规定意在挑逗卖淫而主动拉客者有罪;法国刑法对淫媒犯罪处罚很严,却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 中国政府严禁卖淫,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既有针对一般卖淫、嫖娼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又有惩治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并对患有性病者强制治疗;对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而又重新违犯者实行劳动教养。对犯有包庇、隐瞒、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地规定了刑事或行政责任。 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这家店的老板李某和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底,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但一审开庭期间,李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决。一审判决后,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2年初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被告上诉后,佛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作出答复。 答复称,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而同样的问题北京警方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有网友看后表示,同样的问题却有不一样的执法尺度,让百姓难以辨别法律的红线,望有关部门尽快统一执法尺度,明确法律红线! 大陆与台湾地区妨害风化犯罪比较探析 陈国坤 【摘要】妨害风化行为在两岸法律体系中评价不尽相同,由于知识传统的道路选择不同以及对于“风化”的不同理解,两岸在立法、司法实务和学术探讨中均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弄清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利于将来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中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文化;风化犯罪;刑事立法? ?  今年10月,一则名为《广东男子因流氓罪潜逃28年被捕当年受害女子已成其妻》的新闻在各种媒体上被广泛传播,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流氓罪这一在现行刑法中早已消失的罪名的关注,以现代人的目光来看,很多人难以理解“强行拥抱中意女子”何以致罪上身?然而,追溯此判决的真实旨趣,对其定罪量刑并非完全出于对受侵犯的自由权的保护,而更有可能是因为其行为构成了对于上个世纪70-80年代在人们思维观念中被普遍接受的某种社会习俗的冒犯。因而,在此种意义上而言,流氓罪中很多的具体行为实际上是妨害风化的行为。   对于这种败坏社会风气、挑战社会公序良俗以致于破坏群体最低度生活秩序的行为,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日本、奥地利、瑞士等国,他们大多都设专章或专节规定了此类犯罪,只是在具体称谓上略有差异,诸如“妨害公共道德及风俗的犯罪”、“妨害公共风俗罪”、“违反善良风俗罪”等。{1}台湾地区法律体系的建构深受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故而在台湾地区刑法中也设有专章(第十六章之一)对此类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然而,反观大陆刑法,随着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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