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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导论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
①历史事实, 包括事件、 文件和制度; ② 发展规律, 变化的基础、 条件、 原因和结果。主要是后者,
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
1、内容范围
(1)立法的历史( 2)执法的历史( 3 )法的作用的历史( 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3、时间范围
时期 代表国家 代表性法典
巴比伦 汉谟拉比法
古代 印度 摩奴法典
雅典 梭伦立法
(BC 4000年- 公元
5 世纪 ) 罗马 国法大全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日本 大宝律令
中世纪 还有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等
法国 拿破伦民法典
近现代 英国
美国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
1.含义:
(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
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 :
(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 日本、泰国、土耳
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
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 (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
(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
(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
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
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
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
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
之处。
二、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一)以历史类型的划分为基础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二)以世界通史的历史分期为标准
上古;中古;近代;现代;当代
(三)以法系划分为参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四)以国别划分
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城市法、
商法和海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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