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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摘要 (QESR4203-2)
序号
名称
符合条款
条款概要
公司现状
符合评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全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执行。
○
2
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
按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
3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全文
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
4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按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执行。
○
5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全文
按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执行。
○
6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全文
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执行。
○
7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8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全文
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执行。
○
9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处督促业户按相关规定安装空调,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
10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按相关规定制定业主公约。
○
11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业户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管理处按业户要求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其它相关部门。
○
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全文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
13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全文
按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
14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已按上述规定执行。
○
15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管理处受业主委托对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
○
16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已按上述规定执行。
○
17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处受业主委托按上述规定执行。
○
18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管理处受业主委托按上述规定执行。
○
19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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