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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进口五金配件产品购销合同).docVIP

民事抗诉申请书(进口五金配件产品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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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内蒙古维德富凯隆门窗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TCL工业园一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雅泓,董事长 被申请人:必凯威(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欧泊瓦伦纳,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3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请求事项: 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3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呼市中院作出的(2013)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第一、经呼市中院再审庭审查明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争议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申请人提供的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向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产品为德国原装进口产品的材料,即五金配件的进口报关单、合同物品清单、质量保证书(十年)、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而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其举证责任和义务在于被申请人,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也并未向法庭和申请人提供其产品系进口产品的足够有效证据。庭审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七份所谓的“报关单”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①进口报关单是进口商用来向海关说明和审报进口货物详细情况所填的表单,此进口报关单是进口流程中必不可少的审报资料之一,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②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七份报关单显示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均与双方购销合同所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不符(其中三份报关单显示五金配件进口国为波兰);③该报关单并非海关所出具(因与国家海关印制的统一格式报关单不符,也无海关签章和报关员签名),该所谓报关单实际是国内物流公司的回执单;④该报关单显示的报关时间均与双方购销合同约定不符。可见,被申请人仅凭借这七份存在着重大瑕疵的所谓“报关单”,是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整批产品就是德国原装进口五金配件产品的。其二、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①进口商品的检验检测是进口商品的贸易关系人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贸易合同和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商检机构或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运前,或货抵目的港、或用货地后,对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情况等进行强制性检验鉴定的程序。②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所谓“检验报告”是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检验中介机构所作,被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供的样品也未得到申请人的确认;③即便检验报告的结论证明被申请人单方提供的样品是德国原装进口产品,但该检验样品是否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一致,单是通过该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二者存在任何关联性。④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口产品在进关时,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被申请人出具的所谓“检验报告”与合同约定的检验报告并非一回事。其三,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开庭审理完毕)向法院举证的所谓“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均是被申请人自己单方主观拟定的,并非客观真实和法律意义上的“原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保证书”。 对于以上被申请人所举证据这么明显的重大瑕疵,呼市中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还是与原审赛罕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即还是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这不仅仅是事实认定极端荒谬的问题!?这更是司法工作人员不遵循职业道德,不按法定程序,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认定的结果!? 第二、对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并非进口产品这一事实,申请人向法庭出示的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公函”、物证、建设单位通知函均可证明:德国BVK公司已被德国诺托弗朗克公司收购,德国BVK公司至始至终就不生产BVK门窗执手,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门窗执手均印有BKV商标(庭审实物举证),可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门窗执手是国内假冒侵权复制品。而对于申请人举证证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并未予以反驳,但赛罕法院再审却认为“申请人对于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这难道不是在事实上对被申请人赤裸裸的庇护么? 二、呼市中院作出的(2013)呼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第一、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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