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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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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中央行政机关 名称 组成或例举 是否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 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 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技术监督局等 行政主体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社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 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等 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情形 时间和方式 限制 收费 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1)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例外】权利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不行 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1.能当场,应当场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15+15 【补充】按要求形式,无法提供可安排查阅复制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行政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 行政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行政许可 目前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范围)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的项目 普通发票领购审核(日常管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强制);拆本使用发票(法律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法律禁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含税务行政许可)(掌握) 申请 1.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他人。 2.可以书面,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3.八项公示: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免费)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与此完全一致。 受理 1.不受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时告知。 2.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可更正:可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为受理)。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仅仅强调《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审查 1.形式+实地(两名以上) 2.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若材料不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但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 决定 1.书面形式 2.决定时限 (1)当场能决定的:当场作出 (2)一个主体实施许可:20日+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平级多个主体实施:45日+15日 (4)跨级多个主体实施:下级20日审查 决定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一般的:20+10 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听证【见下表】、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送达时间: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自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10日内颁证。 行政许可的延续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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