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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管理规约
(表决稿)
总则
为加强某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经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从事使用、管理物业活动,均须自觉遵守执行本管理规约。
某小区小区的基本情况
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基本情况。
小区全称: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
座落位置:珠海市香洲区 。
物业类型:住宅 幢,共 户,地下停车场。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小区四至: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
小区中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由该幢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单幢建筑物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楼道,楼梯,户外内墙,外墙,屋面,共用天台,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等。
小区中单幢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单幢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门禁系统,电梯,空调,等等。
小区的共用部位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小区的共用部位包括:围墙,区域内的道路,空地,绿地,水池,公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门卫室,值班房,一楼共用架空层,网球场,露天游泳池,烧烤场,负一层的公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等。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场地也属于小区的共用部位。
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照明系统,排水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消防系统,等等。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绿化植物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的权利。
业主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经持有20%或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业主享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自荐或者推荐其他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业主享有投票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权利。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投票决定。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决定业主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决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方案。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决定改变共用部分用途的方案。
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的方案。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参加的诉讼事宜。
决定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业主有权查阅和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公布下列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小区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处分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查询上条所列举的情况和资料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提出书面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对于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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