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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docVIP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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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1],是我国民族问题解决理论的基石,拥有巨大的优越性,应用于我国民族问题解决实践并取得了辉煌成就。   关键词:“民族大熔炉”;“民族大拼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辉煌实践   近期的乌克兰危机再次敲响了民族问题的警钟,各国越发重视本国民族工作。同国外现行的民族政策相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优越,推动我国民族问题解决不断取得优异成绩。   一、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   国外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巴西、印度为代表的“民族大熔炉”政策[2],即不从政治、法律等方面给予民族或种族的认可、识别和划分,而是极力推动各种族或族群体“国族化”,建立起一体化的族体,如:美利坚民族,巴西民族,印度民族等;二是前苏联、南联盟为代表的“民族大拼盘”或称“民族马赛克”政策[3],即从族界、政界方面予以民族划分,强化民族标识与认可,推动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以民族加盟共和国形式构建起苏维埃联盟。这两种政策都有弊端,均不能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前者是人为性的“民族融合与同化”,不仅失去了多样性民族文化财富,还造成了事实上严重的民族矛盾和冲突。后者则因过分强调民族问题政治化,催长了民族分离主义并最终带来苏联解体的灾难性后果。   二、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与现状   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大多偏居于国家边疆区域,环境、历史等因素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同22个跨界民族的特殊性一起复杂了我国民族工作。我国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重要性等特点[4]。一些民族问题的某些方面还存在“国际化”现象,这些因素交织促使我国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较别国而言,更加复杂,更加严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优越性   坚持“政治一体,文化多元”为原则,党和国家赋予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并形成了立法明确规定的制度,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依法建立自治机关,享有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法律授予的“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地方财政自治权,科教文体卫事业自治权,民族文化语言文字自治权”等“自治权利”。这种制度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充分实现了各民族平等,充分发挥了少数民族群众积极性,充分发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充分增强了中华民族向心凝聚力,切实达到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目标。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完善的民族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与基本政治制度。   对此,时任党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1990年考察新疆时做过精要的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障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他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恰当的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5]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曾在不同场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精义阐释与重点强调。   四、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辉煌实践   回首过去,总结历史不难发现我国民族问题解决的伟大实践过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实践。我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探索民族政策与形成民族理论。从学习苏联“联邦制下民族自治”到“民族自决”再到“民族自治”,我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经历了萌芽、初成、发展、形成、成熟与完善等阶段,最终形成了如今纯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思想,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学说的历史性中国化发展创造。这期间虽经历“文革”等波折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仍旧循序渐进,不断发展完善,日益成熟与完整起来。   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实践。建国以前,我党便积极尝试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如:《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党的法律性文件中就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过一定程度上细致规定。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就有明确的“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机关”[6]的内容,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史的伟大里程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写入国家宪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熟和立法化的标志。而后,历经“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文革”等历史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徘徊、破坏中披荆斩棘,破浪向前,取得了些许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拨乱反正”工作助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实践的步伐。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为标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期。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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