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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生态文明市评价标准(试行)
(初 稿)
目 录
TOC \o 1-2 \h \z \u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评 价 内 容 4
4 评 价 方 法 6
附录A 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计分细则 14
前 言
为支撑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标准。
本标准由水利部水资源司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资源与水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的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PAGE 13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立足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生态环境质量,兼顾在一定时期内我国技术力量可能发展的水平。
1.0.3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的全国水生态文明市创建。
1.0.4 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
《防洪标准》(GB50201-9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1.0.5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生态文明
是指人们遵循水循环、生态演化、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在改善经济社会与生态系统之间的水关系、构建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节约保护机制、促进水生态环境系统健康持续等实践过程中所取得的物质、制度、精神的总和。当前一个时期的水生态文明指数主要体现在自然水生态系统健康程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状况、社会水安全保障与节水减污水平、公众水生态保护意识与水文化丰富程度等方面。
2.0.2 水生态文明市
按照生态学原理,通过主动的保护与建设措施,不断改善区域水生态、水安全、水管理、水利用、水景观以及水文化状况与水平,达到相应时期国家或地方水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并被特定的组织机构认定的地区或城市。
2.0.3 水生态系统
水生态系统是水域和水陆域交错空间内,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共同构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
2.0.4 水景观
水景观是指具有人文审美特征的自然水体或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人工化水体。
2.05 水利用
以满足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的,包含水资源安全供给、可持续高效利用等在内,与水资源流动过程相结合的社会经济活动。
2.06 水管理
采取监测计量、制度约束为基本手段,对资源开发利用过程进行有目的调控,促进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行政管理手段。
2.07 水文化
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与水有关的科学、人文等方面的精神与物质的文化成果的总和,按照表现形态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物质形态的水文化,主要包括被改造的河流湖泊、水工技术、治水工具、水利工程等;二是制度形态的水文化,包括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仪式及社会组织;三是精神形态的水文化,包括与水有关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业精神、科学著作以及文学艺术等。
3 评 价 内 容
3.1 基本条件
3.1.1基本条件是申报全国水生态文明市的
(1)实现了本区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4项考核指标要求;
(2)近3年内未出现较大的水资源纠纷、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灾害。
3.2 水生态体系评价
3.2.1 水生态体系评价主要包括水生态系统完整性、水利工程的生态友好性、人工生态改造等方面的评价。
3.2.2 水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价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完整性的评价。
物理完整性的评价指标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个方面,分别用当地地表水开发利用率、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比例进行评价。
化学完整性的评价指标采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已包含在基本条件中。
生物完整性的指标采用水生生物物种保护指数指数进行评价。
3.2.3 水利工程的生态友好性评价包括水体内和水岸两方面,分别采用河流纵向连通性指数、河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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