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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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概念及立法概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一、概念及立法概况 概念及立法概况(P224-225)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同时设计: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委托和设计 同时施工: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委托和施工 同时投产: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含竣工验收后的正式投产使用及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的投产使用。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度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有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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