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与应用.pptVIP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与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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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 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七: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 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 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 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 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八: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费维权基本常识 关 于《食品安全法》 关于《食品安全法》涉嫌“明知”的常见情形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 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次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批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价格的; 8、在发票、帐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10、期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关 于“三包” 关于“三包” 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关于“三包” 修理者的“三包责任”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作于修理并同时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与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对消费者因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应予回答。 (1)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承按 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供销合同办理。 (2)收到商品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换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 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换货。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能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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