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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二
食品生产者的责任
;讲 授 要 目;一、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生产者
○ 食 品 安 全 立 法 概 况
○ 食 品 安 全 法 与 相 邻 法
○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从 食 品 卫 生 法 到 食 品 安 全 法
195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发《清凉饮食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1965年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发《食品卫生管行条例》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
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变化
调整范围扩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监管。
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能。
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并加大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
《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
业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
;《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关系示意图
——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食品安全法》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示意图
——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关系示意图
——上位与下位及调整范围内的交叉关系;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简图;食品安全???律关系主体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消费者:不特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县级以上地方五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协调与信息发布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环节的监管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示意图;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现状与对策
现状: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材料披露,2007年6月全省有食品生产企业27476家,88.3%的企业人数不足10人,1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相当数量是家庭小作坊,设备工艺落后,缺乏食品安全保障,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多达27000多起。
对策: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二、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安全责任
“责任”一词的双重含义
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
增强“三个”意识 确保食品安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
【责任】① 分内应做的事:尽~。② 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法律词语析解》释义;
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责任,如扶养女子、赡养父母,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处理。;结论:
从上述释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设定的责任,亦即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它与该法第九章对第一责任人设定的“法律责任”相对应,亦即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因情况紧急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法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设定方式
概括式设定:第三条,第九条
列举式设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概括式设定的内容
四项准则与义务:第三条
两个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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