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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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 3.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 4.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5.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的组成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平等互惠原则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三、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诉讼代理一般被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 我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该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但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该公民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或不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本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得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外籍当事人要诉讼代理人以律师名义参与诉讼的,则该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中国律师 。 四、诉讼费用担保 (一)概念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般不以互惠为条件 。 3.以住所为标准,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务。 4.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5.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即规定外国原告在法院地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就可免除其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我国之规定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五、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09法律事务) (一)管辖豁免 (二)诉讼程序豁免 (三)强制执行豁免 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这里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目前是指我国已参加的《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 *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原则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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