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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 主讲:林 慧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分摊原则 引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存在条件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投保。 分析: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最充分的保险利益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保险利益为贷款额度 可能要承担的某种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 因有效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利害关系-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3岁的小茵因其母亲去世、父亲工作繁忙而随外祖父母在A城生活,并在当地幼儿园学习,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上学期间其外祖父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保险。不久之后小茵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其外祖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却认为小茵的外祖父对小茵不具有保险利益,双方遂发生纠纷。小茵的母亲虽已去世但其父亲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承担着小茵上幼儿园的日常费用,而小茵的外祖父仅以委托监护人的身份对小茵履行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的职责,并非其实质的抚养人,他与小茵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也就是说他对小茵无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姐投保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姐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不具备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 一般财产保险--最严格 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的前提下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 新保险法规定风险程度不变的转让可不用征得保险人同意,新的权益人自动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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