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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判例集 目录 1.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设立中公司)p2 2.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分支机构未登记)p7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司面纱)p13 4.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股东出资不足)p22 5.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高管义务)p27 6.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公司决议)p34 7.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公司担保)p45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象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亮,该筹备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温泉大饭店723房。   法定代表人:陈乃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为与被上诉人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南门工行)与筹备处签订一份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一1993年93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30日至1998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9.1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并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贷款发放采取逐笔核贷。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天公司)、福州市台江百货大楼(以下简称台江百货)、福州榕福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先后向筹备处发放五笔贷款。一、1993年11月30日,南门工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日为1995年6月27日,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借款利率为月9.15‰。民天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发放后,筹备处无法按期还款,后上述贷款经两次展期,第一次展期自1995年6月27日至1996年6月27日,利率月10.98‰。第二次展期自1996年6月27日至1998年6月27日,利率月12.45‰。民天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继续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展期后,筹备处未偿还借款。二、1994年12月9日,南门工行与筹备处签订94014抵押借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4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13日,用于试桩、施工等,借款利率为10.98‰,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提供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总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榕证地(1993)137号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在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榕抵证(1994)字第136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三、1995年11月,南门工行与筹备处签订9502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950098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7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30日至1997年11月23日。用于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利率为12.06‰,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提供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在建工程总面积用于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在福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工行依约发放70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四、1996年4月22日,南门工行与筹备处签订9601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960064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25日至199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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