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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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悉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参数,按计划领取各种材料,保证安全生产。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 第3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 第4条 编制本队材料、配件计划。负责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建立台帐,掌握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 第5条 了解材料、配件、工具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配件。 第6条 做好材料、配件、工具的回收复用工作,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责把需要回收复用的材料、配件回收后交矿供应科、综机中心、综采车间。杜绝浪费现象。 第7条 做好生产工具的发放、更换工作,严格执行本队的工具管理制度。 第8条 与各工种协调好,及时领取井下需要的材料、配件。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9条 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 第10条 材料库房内使用电气设备要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配齐并会使用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材料管理员应熟悉必要的切削加工工具的使用方法,增强自主保安意识,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11条 库房内要建立防火制度,按规定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 第12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3条 领料、装料、下料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4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15条 及时向队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材料计划。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材料员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不坚守岗位,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计划不符合实际,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混乱,台帐不清晰,掌握不清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库房发生火灾或丢失材料、配件、工具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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