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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料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门诊类) 一、协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二、协议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的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引导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救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并及时通报其变化情况。乙方应及时组织学习,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乙方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乙方必须有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落实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乙方应配备不少于3名的执业医师、不少于3名的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的药学技术人员(不提供药学服务的不作要求),且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并将在本单位注册、具备处方权的医师报甲方备案。医师名单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符合甲方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栏,及时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救助的主要政策及规定向参保人员公布,并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投诉电话:12333。 乙方应自行维护并妥善保管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丢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悬挂新牌。 第八条 乙方必须配置相应的电子信息化设备,安装符合药品目录分类设置及医疗保险收费规定的软件系统,与甲方实行联网结算,能按规定打印发票及消费明细单。 乙方联网结算及收费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不允许通过“西药费”、“治疗费”或套用医疗项目等形式直接输入金额进行刷卡或结算,应在消费名称一栏录入具体的消费项目。 第九条 乙方在提供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省、市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符合《珠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 第十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采取调阅、记录、复印、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收集参保人员有关医疗情况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二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服务。参保人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且经查实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规定为就诊的参保人建立门诊病历,参保人的就诊记录及其相关就医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真实。 第十四条 乙方应使用由国家、省、市规定式样的处方、发票,属于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统筹联网结算(下称门诊联网结算)的处方、发票、POS机小票等就医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实行门诊联网结算时,乙方必须认真核对参保人的身份,发现就诊人所持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应拒绝按医疗保险结算,并登记相关证件号码,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实行门诊联网结算时,应准确录入相关资料,并于当天传至甲方。甲方对乙方上传的资料,应及时审核,按月及时支付结算费用。属于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收取,并向参保人提供收费发票及收费明细单。 乙方必须认真核对上传数据,发现问题应于当月月底前及时反馈给甲方。 第十七条 需要参保人个人自费的医疗服务项目乙方必须在联网结算前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征得其同意后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在医疗机构存档的处方背面签字。 第十八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到其它定点单位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证明印章。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 乙方应每半年按《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检查评分表(门诊类或门诊统筹类)》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按时上交至甲方。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甲方按规定扣减乙方日常检查得分。日常检查得分按50%的比例计入乙方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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