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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风险
今天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无不涉及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或税收利益。
针对此情况,我们根据企业生命周期过程分别研究:股东签订公司章程协议;公司设立涉及采购合同、设备合同、土地购置合同、房屋建造或购置合同;公司经营涉及劳动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公司扩张涉及合资、合作、合营合同;公司重组股涉及权重组投资合同、合并分立合同;企业注销合同等角度分析,将企业生命周期涉及的常见业务合同涉税风险罗列成一个全新的财务工具课题。
其目的是使财税人员事前介入经济合同的规划与签订,提出合理化涉税条款,同时使其他部门经营者了解经济合同的涉税事项。总之使得财税人员了解经济合同,使经济合同签订人员了解税务事项,避免给企业造成税收损失。
第一部分、章程协议涉税处理
一、选择股东合资主体涉税处理
(一)选择境内股东涉税处理
居民企业成立时,发起人股东首先要选择合资股东,在章程协议中以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主体签订协议,日后股东取得股利、股息时涉税结论不同。
1.法人股东
观点:境内法人股东取得居民企业的股利,股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利,股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在协议中约定,个人股东股利、股息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如此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由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即使有约定也不能改变法定义务。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股东
观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作法人企业的股东,取得股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四条: 结论: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作法人企业的股东,自然人分得股利要单独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通过购买股票形成股东
观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利所得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财库[2005]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财税[2000]91号文与国税发[1997]43号文均未将投资收益列为收入,而是独立按20%税率纳税,根据立法的精神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利所得应按财税[2005]102号文的规定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4.法人企业作合伙企业股东
观点: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合伙企业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先分各个股东,由各个股东自己计算纳税。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要全额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有利润不分配,股东也要按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作为所得额缴纳税款。法人企业的税率是否是 25%,要根据各企业当期实际税率决定。
(二)、选择境外股东涉税处理
1.境外法人股东
观点: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给境外法人股东要预提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境外个人股东不预提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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