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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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混合销售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进项抵扣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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