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VIP

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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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规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处方权 第四条 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管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存放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 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律不得调配。 第三章 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与基数设置 第八条 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周转柜双人双锁管理,值班柜单人单锁管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措施。 第十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平时须加强防盗门、窗的管理,定期检查门锁的情况,严格管理门锁及专柜的钥匙。 第十一条 各麻、精一药品存放点管理员应每天检查专柜是否完好,晚上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巡视专柜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医务科与药学部门须根据各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结合科室的用药需求对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点设定存放基数。 第十三条 一般基数量:药库贮存专库(专柜):以15—30天全院常用量为宜(非出库量);药房、手术室周转柜:以3—7天常用量为宜;药房值班柜:以一天最大用量以内为宜,因用量少而没设周转柜的以一周用量内为宜;病房值班柜:以3—7天常用量为宜。麻醉医生药箱以不超当天手术用量为宜。 第十四条 基数的调整: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由使用部门申请,药房、药库提供数据证实后,提交药学部门主任、医务科长审批。遇长假期,药房可根据情况临时增加基数,但节后撤销。临床科室可根据收治病人的情况临时调整基数。 第四章 药库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出库 第十五条 药学部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 麻、精一药品管理员每月末根据本月麻、精一药品消耗及当时库存情况制定下月麻、精一药品采购计划。每次采购量不能超过药库基数与药库库存的数量差。采购计划必须报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实施。 第十七条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已验收的麻、精一药品应立即存放于专库(专柜)中,同时在专用帐本、实物卡(如有)上登记和签收发票,并由管帐人员在电脑系统入库。 第十九条 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并立即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二十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储存、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药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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