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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JS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我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份,现有职工43人,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2006年,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20,466,988.20元,销售成本16,053,856.85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104,690.61元,入库应纳所得税额694,547.90元。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所得税申报数与账面记载一致。
二、案件线索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时间)根据省局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区域税收整治工作,采取计算机与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选取了辖区内的部分房地产企业作为专项检查对象,JS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其中之一。
首先,查前筹划。检查人员从CTAIS系统中查阅了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并着手制定检查方案。经分析讨论决定采取实地查看与调取账薄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按业务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分工,在听取了企业对产品开发及销售等的整体情况介绍后,抽取一部分人员到财务部门调取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资料,重点调取了一是与工程款项结算有关的收入资料如发票、收据等;二是工程决算书及相关的成本核算资料及企业的一些内部会计数据,并从微机中拷取了许多资料,包括:收入分析报告、开发产品面积统计表、预售报表、余房统计报表、贷款销售统计报表等;另抽取一部分人员到销售部门调取销售明细表、楼盘销控表、购房合同、交房(钥匙)记录及客户资料;三是到相关工程部门取得工程规划设计及建筑平面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房管部门对整幢楼颁发的房产证;在每个部门检查人员都详细了解企业业务发生、开展及相互衔接的各个环节,并据此要求其提供相互联系、衔接的各环节的书面记录及相关资料,并且同时深入到各部门,避免他们互相通气转移资料;四是通过对所调取的各项帐薄、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的同时,对相互关联的资料先进行比较,并根据开发产品书面资料深入到实地即建筑现场及实际售楼处进行查看,取得了对实际楼盘布局及销售情况的初步认识,这些对我们以后的检查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纳税人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了工作底稿并逐一与企业进行了核对,每一检查事项企业都作了确认并签字盖章。企业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及我们采取的检查方法如下:
(一)将已出售的车库、门市房等售房款未记收入不缴税款。
该公司销售车库及门市1,141,892.00元,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32,534.79元。通过审查竣工验收证明及房产证,发现该公司所开发的XX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9月5日颁发的该工程项目房权证,通过对上述房权证所列项目的逐一登记审核并汇集,发现该工程3号楼车库面积194.81平方米,5号楼车库面积194.81平方米,6号楼车库面积179.71平方米,8号楼车库面积179.71平方米,10号楼车库面积207.26平方米,1号楼门市面积243.27平方米,2号楼门市面积254.29平方米;另通过审核从销售部门调取的楼盘销控表发现大部分车库及门市房已作售出标记,后又经进一步查对该单位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已出售车库21个,累加面积共433.57平方米,金额655,000.00元;销售门市房7个,累加面积共173.89平方米,金额486,892.00元;以上金额共1,141,892.00元,且合同载明款已付清。但通过账务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上述款项计入预收账款账户,账面也未反映该部分产品销售收入,也未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根据取得的证据资料,该企业会计承认了该部分车库及门市房已开具销售发票收取款项但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的事实,并提供了该部分未入账的销售发票的记账联。
(二)未按期结转实际收入。该企业对售出的已属完工产品未按规定将其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而是按预售收入预提所得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38,586.25元。通过检查企业预收账款等账户,一是发现至2006年12月31日账面预收账款余额10,346,645.20元,经测算该预收账款余额占企业申报年销售收入比例高达50.55%;二是预收账款账户未进行明细登记。经分析存有利用该账户隐匿收入之嫌,为进一步寻找疑点,真正弄清问题,我们首先根据预收账款账户的账面记录按所对应的原始凭证详细内容一一进行登记,将所收取的款项按楼盘楼号进行明细登记并汇集排序;其次将企业所提供的房权证中所列楼盘楼号进行了明细登记并汇集排序,将二者进行比对。通过审核比对发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的预售收入为6,275,516.60元,其中2005年底余额4,040,450.00元已按20%比例预提企业所得税,2006年2,235,066.60元已按15%比例预提企业所得税,上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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