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讲解(下发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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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6号文的政策解读 --2016年4月8日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锤定音:5月1日起实施全面营改增。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营改增方案。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主体:谁该缴税。(办法第一章) 1、“单位”(第1条):纳税主体为法人单位和分公司。 项目部、局指、指挥部、办事处等均不是,预缴也必须以法人单位或分公司名义。 业主、建设单位也不是,无法代扣代缴了。 2、发包人(发包人、出租人或被承包人)或承包人(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第2条)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为发包人,否则为承包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思考:工程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并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挂靠方式经营(隐性分包模式),应当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并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获取发票、支付资金。否则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3、4、5条)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在经营期内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包含减、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两个特殊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不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申请选择小规模;销售额不达标也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提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人(小转大可以,大转小不可以),除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目前还没下发)。 4、扣缴义务人(第6条):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满足两个条件: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其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 5、集团纳税(第7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征税范围:哪些服务应缴税?(第二章) 1、应税服务: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非经营活动除外(四种情形,第10条) (1)聘用的员工为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班车、住宿、中餐 3、视同销售(第14条):非常重要,非常可怕。【诸多羊毛出在狗身上的业务安排,要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去确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而不是孤立、片面、机械地去套用】如: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的外部服务,但成本未分摊到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统一抵扣进项,是否需要视同? 视同的三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别(1)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2)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3)非经营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可能涉及行为:租用锦鲤资产的办公楼或土地等资产;向业主、监理、设计方提供车辆、装修办公楼、劳务等;为项目所在村庄提供无偿修路修桥;应特别关注内部往来核算内容的准确性,防止长期借用等情况发生,导致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补缴税金。 三、关于税率(第三章) 1、具体税率(第15条):11%、6%、17% 2、征收率:3%或5%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5%:不动产销售或租赁 3、预征率:2%(新项目)或5%(不动产) 允许项目部按总分包差额进行预缴。关于项目部就地预缴的方式(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还是其他方式?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的办理方式?等),目前尚未明确。 四、关于计税方法(第四章) 1、二种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发生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也可以选择简易,但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涉及建筑业: (1)清包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涉及销售不动产: (1)销售2016年4月30日自建的,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的5%;(5月1日后的,一般计税,5%预征率,下2同) (2)销售2016年4月30日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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