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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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