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VIP

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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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C IF+ 10% = 110%, 10%是预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并为客观所承认,数额必须合理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船运稻米受损的近因的案例 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 of the seas)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每包免赔额3%。船到达Fraser River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a peril of the 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intermittent and repeated restrictions of ventilation),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案例:考克斯沃德油轮案 二战时,考油轮被政府征用从事类似战争的行为,该油轮在政府控制下运石油驶往海军基地那维克,但路上怕有敌人潜艇来袭击,于是派四艘军舰护航,途中听说有潜艇要袭击,于是改变航线,又由于大雾迷航,考油轮触礁沉没,遭到全损。但由于当时战争危险大,私营保险企业不敢承保,只保水上险,油轮的战争险是由政府承保的,出险后,业主要求划清责任,给予赔偿。请问风险责任应如何划分? (四)经济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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