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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0天的证据。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2)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或证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材料等。(3)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证据或者证明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发生变化且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证据,如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证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宣告终止以及其他情形的章程、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公告、声明等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的通知、公告等。(4)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开设银行帐户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帐号的证据,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出具的证明纳税人开设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关于开设银行帐户帐号的报告等。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1)认定纳税人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借或转售他人的证据,或者具备证明纳税人借用或购买他人税务登记证件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证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2)认定当事人涂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一)被涂改或者伪造的税务登记证件。(二)鉴定结论。(3)认定纳税人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具备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损毁证件行为的证据,如税务登记表,被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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