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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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明确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房地产租赁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公司将享有所有权的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委托他人出租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1.3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条款。 1.4公司经营性用房的租赁由公司工程部门与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共同管理,非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和租赁由公司后勤部门负责。 1.5 对位于居民生活区的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公司工程部门应考虑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考虑承租人的经营范围。 1.6 公司工程部门负责房地产租赁的前期工作,对拟出租的房地产是否可出租、租赁期限及对已出租的房地产是否续租出具书面意见,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 房地产租赁的程序及要求 2.1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2.1.1由承租意向人向公司工程部门提出书面的租赁申请,并提供有关其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1.2公司工程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租赁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3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基本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签的《集团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审批表》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2.1.5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等必备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2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由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地产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房地产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2.3.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3.2因不可抗力、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征用等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3.3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3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房地产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按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程序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 公司房地产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4 公司各驻外销售点在征得公司批准后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出租,经公司同意对外出租的,需由投资审计部门以公司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或由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以公司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由此产生的租金归公司所有。 3.5 法人及其他组织出租公司委托代管的房地产的,必须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提交公司授权出租的证明。 3.6 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地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6.1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转租的; 3.6.2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3.6.3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拆改、损坏房屋结构、扩建、增添或改变用途的; 3.6.4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6.5利用承租的房地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3.6.6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地产的; 3.6.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3.7 公司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地产的,应当按租赁合同规定事先通知承租人, 3.8 公司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承租人。 3.9 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修缮的或出租住宅房地产的自然损坏,由公司负责修复。承租人租用房地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3.10 为方便管理,公司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水、电表应一表一户。 4 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日常管理 4.1 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公司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台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4.1.1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4.1.2租金及租赁期限; 4.1.3租赁用途(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1.4房地产面积、坐落及有无装修。 4.2 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租赁期间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并定期收回租金。 4.3 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对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凭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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