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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社会治理 促进农民再组织
促进农民再组织化是解决众多农村问题的关节点,而从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更需要聚焦这一话题。现代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社会的治理程度与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当发达的社会组织把分散的个体成员“组织”起来,政府通过或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治理社会,不仅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更提高治理效率;相反,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程度低,政府直接面对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化”的社会个体时,则会增加治理成本,降低治理效果。
从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历程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社会治理程度密切相关。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公社体制将分散的农民通过政治手段“组织”起来,创造了一个可控的社会秩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后,农民重又分散开来,以家庭为单位,各自为战,“农村因重大体制性转型而出现了某种不适、无序和紊乱”①,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在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超越传统上以政治手段来组织农民的历史不足,遵循现代社会发展规律,探寻当代农民“再组织化”的方式与途径,将是我国社会治理体制走向现代化的现实课题。
计划经济时期农民组织化的方式与社会治理成效
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旧中国农民一盘散沙的落后状态,实现社会秩序化,服务工业化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将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实行有效管理的社会建设思想,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在城市推行单位制、在农村推行人民公社体制,完成了社会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也成功地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从一盘散沙到严密组织化,社会治理也取得显著成效。
农民组织化的基本方式。计划体制下,人民公社体制的推行完成了农民从一盘散沙到组织化的过程,三级组织成为农民的基本组织方式。从1952年到1958年,通过推行农村集体化改造,历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最后是人民公社(取代高级社、能有效统合农村社会生活各方面、具有行政与生产管理双重功能、政社合一的乡村基层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人民公社从制度层面上建立了国家力量直达基层的网络体系,通过以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为核心的人民公社三级机构,将城市以外的几乎所有地区、行业和人等都纳入了5.4万个公社、71.8万个大队和600.4万个生产队的行政组织之中,农民的生存方式、联系方式被改变了,历来被视为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被整合为具有高度共同意识和一致行动能力的整体,党和国家的意志几乎没有障碍地贯彻到全国各地基层的每一个组织中。”②
人民公社体制下社会的治理状态与成效。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被全部组织起来,社会治理也进入国家―组织―农民的有效治理模式与状态,并取得预想的治理目标。人民公社体制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每个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隶属于相应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不仅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社会生活和管理单位,从生产劳动的安排,到劳动成果的分配,以至农民的社会教育、社会管理等都由组织负责,国家对农民的管理通过三级组织来实现,而不是直接面对作为社会个体的农民。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三级组织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国家上情下达和广大农民下情上达都是通过三级组织有序进行。这种严密的组织化过程和社会控制手段,加上体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等,将农民控制在所属的三级组织内,有效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以政治手段实现农民组织化的负面效应。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不断显现。这种组织化是借用管理政治乃至经济和军事的方法来管理社会,以硬性的制度规定把农民固定在所属生产队,集体生产,既违背经济规律,导致经济生产中的大锅饭、经济活力受到严重限制;更违背社会规律,以限制农民的发展与自由流动为代价,依靠政治手段把农民绑缚在公社的土地上,导致社会管理体制的高度行政化、管理主体的单一化和社会结构的严重僵化,使社会缺少生机与活力,这也成为日后走向改革开放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去组织化”与社会治理困境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也改变了农民的组织方式。农民重新进入分散自由的“无组织化”状态,学术界也称之为“去组织化”。这种“去组织化”在带来短暂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同时,伴随改革进程却逐渐阻碍了农民生产生活的持续改善,更给社会秩序建设带来巨大挑战。
农村与农民的一盘散沙状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直接动摇和冲击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恢复成农村基层政权机构―乡镇政府;原来集生产和生活职能于一身的生产队,被村民自治组织取代;土地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等集体资产重新被分割到户,“形成了农户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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