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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依法取得的房屋的登记。
1.3 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工作机构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宜兴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记载的登记机构。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宜兴市房产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事务,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填发单位。
1.4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房屋登记簿
登记工作机构应在登记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登记提交材料、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并在无锡房地产市场网上提供申请书等表格下载,开通网上咨询,方便群众。登记工作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在法定的服务时限内快速高效地办结登记事项。
登记工作机构应以登记簿为基础,在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平台上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1.5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等主要用于出售和安置的房屋初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上述房屋的其他各类所有权登记和其他性质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颁发《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明》;预告登记等其它依法登记的权利颁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登记证明。
1.6 登记人员要求
登记工作机构及登记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事房屋登记工作。
2 一般规定
2.1 基本单元
房屋按基本单元登记,基本单元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2.1.1 区分所有权房屋
住房:独立的门牌号,以套、间等专有部分有固定界址,共有部分可分摊并共同管理,设计为一定的生活空间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层、套、间、占位号等专有部分有固定界址,共有部分可分摊并共同管理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2.1.2 非区分所有权房屋
住房:有独立的门牌号、独立的出入通道、有包檐和山墙等独立的围护结构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幢、层、套、间、占位号等有固定界址的空间为基本单元。
2.2 申请
2.2.1 房屋登记申请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启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条例》第八条所列单方申请情形;
2?????????? 国有直管、接管房屋转移登记;
3?????????? 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2.2.3 共有房屋申请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处分其拥有份额,并能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的除外。共有人可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取得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房产份额的约定。房产份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各权利取得人等额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按份共有人各自的房产份额。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且无房产份额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申请为共同共有。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汽车库(位)等房屋一并代为申请登记。
2.2.4 代理申请
当事人不能申请登记的,可通过代理方式申请。代理申请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5 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书
房屋登记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登记人员面前签字,无法签字的应捺留指纹。申请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2 身份证明
1)大陆居民
年满16周岁的居民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身份证明。16周岁以下的居民,提交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身份证、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3)非中国国籍自然人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
4)法人或其它组织
法人、其它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代理证明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代理证明。
1)委托代理
代理自然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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