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docVIP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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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商标案判决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某某。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戚啸贤,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西湖龙井”茶被誉为我国名茶之冠,历史悠久。在杭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2月18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1年6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该商标专门证明“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商誉,于2012年4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7月3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号店铺购买了茶叶若干,取得了被告提供的名片和发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取得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2014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就赔偿等事宜与原告联系,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币种相同);3、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以零售茶叶为主,店内备有包装袋及为数不多的各式茶盒以便于顾客保存茶叶和方便携带,且是免费提供的,涉案的包装盒系被告几年前购进的样品,本案是顾客刻意看中标有西湖龙井茶叶的茶盒,并执意要求用其包装,是故意诱导被告用这个包装的。被告销售的散装茶叶不是礼盒茶叶,公证员公证时没有出具身份证件,公证过程违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加强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同意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主体,负责‘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等工作……”2011年6月28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驰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2001年4月18日经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7月16日起施行。修改稿2010年8月25日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原告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要求“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品质进行了规定,第七条为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的要求。 2014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姚某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卢某及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宋利君来到位于上海市内江路四七二号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礼盒茶叶,并从该店铺现场取得印有“胡香兰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字样的名片一张和盖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图章的发票联一张。宋利君对上述购买过程获得的物品拍摄了三张照片,购买过程和拍摄照片的过程由公证员姚某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卢某现场监督。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姚某某将购买的茶叶、名片及票据进行封存,并制作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5265号公证书。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为礼盒装茶叶,礼盒外有纸质包装袋,礼盒内有四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购买时取得的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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