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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提示:本材料仅作为小贷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应税收入的确认
鉴于行业特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业务。
⒈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之前提前支付利息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利息之日确认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核算管理规定,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⒊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税前扣除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除了要遵循一般企业有关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规定外,对行业特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等项目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⒈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
⑴基本规定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两种计提方法,分别为:
第一种方法:金融企业可按照当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
第二种方法:对于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而言,可按照以下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有关上述各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同第一种方法下的计算方法一致。
⑵特殊要求
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在实际运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企业的全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本着从优选择的原则,企业可按照财税〔2009〕99号、财税〔2011〕104号文件,根据资产五级分类方法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可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统一按规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交叉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是金融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三是对已按资产五级分类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其中正常类贷款不得再按照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注意:贷款损失准备财税差异处理方法
财务处理应遵循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当账务处理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税收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限额时,应将其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反之,不进行纳税调减,以财务核算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税前扣除额。
⒉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企业应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条就是企业应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无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经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财务核算上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⒊贷款损失、融资性担保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和融资性担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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