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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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成因  非婚性行为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损害是指那些由非婚性行为引起或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属性事“后遗症”。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则指由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发的财产赔偿。应当说,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与诉讼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历史必然。根据社会学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对相关现象与问题进行考察剖析后不难发现,主要是以下因素促使非婚性行为损害问题与诉讼生成:  (一)非婚同居行为剧增。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意识、性观念、性行为和性生活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现象的剧增便是重要的表现。在开放的时代背景里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迁的社会环境中,非婚性行为大量出现,性行为损害问题也就无法回避。  (二)性行为损害趋于严重及其利害关系扩大。性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身心健康上的损害,如导致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及引发不孕不育等后遗症、性交过程中发生性窒息死亡、传染性病等。与正常的性行为损害相比,日益增多的性乱、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还会使性行为损害后果趋于严重,甚至危及当事人的生命。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提高。法治进步催醒和强化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社会发展在刺激权利需求的同时,也提升了公民识别与主张权利的能力。权利主张范围的逐渐扩大、权利主张的日趋细化和权利保护要求的升级,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浓厚与不断强化的重要表现。非婚性行为损害纠纷的增多和赔偿诉讼的生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权利观的质变: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已触及了民事司法中的深层次问题,如司法理性和道德法律问题分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权利主张对民事司法的精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非法行为的界定与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离析与区分,等等。  (四)传统纠纷解决办法具有局限性。众所周知,当事人私下协商或调解等传统方法受制于自愿原则和利益因素,在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是迫使当事人公开纠纷或借助诉讼手段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性损害结果成因的复杂性、对非婚性行为“一边倒”的道德评价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模糊或缺陷,在客观上都增大了通过传统机制解决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的难度。在涉及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上,以行为的道德评价或片面法律评价抑制当事人权利主张的现象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其中的复杂道德法律问题只有通过理性的司法才能正确离析。这说明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要求程度已越来越高,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与意义已日益突出。此外,性行为损害本身的隐私特性及泄露后可能对特定当事人造成的无法预料的负面影响与损害,有时成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要挟、抵制权利主张或索要非法利益的不当手段,并成为非诉讼机制中影响充分保护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难以逾越的巨大障碍。这一障碍,惟有通过现代司法手段方可搬移。  二、可诉性分析  非婚性行为损害及相关损害后果的出现,客观上是由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的性行为造成的。依一般民法原理,有损害就有归责的必要。换言之,必须在法理法律上找到损害的具体承担者。笔者认为,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诉性是不容置疑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充分的法理法律依据:  (一)非婚性行为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范畴。应当说,性行为损害是一种最常见的人身损害之一,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历来属于法院的主管事项。允许对非婚性行为损害提起赔偿诉讼,是尊重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的现实需要。非婚性行为的增多、性对象的复杂化、性行为形式的异化、人们对非婚性行为的宽容、法治社会中行为自由度的扩展等等,都可能加剧损害的发生。性行为损害的多样化、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增大和损害体现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等,使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越来越大。性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事实及相关损害结果,是特定当事人追究对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允许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是法律正视和承认性行为人身损害客观存在之表现。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归责,既是社会公德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之必需。  (二)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符合民法原理和诉的理论。从性质上分析,非婚性行为具有道德法律上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人们不能仅从道德角度审视和解读非婚性行为及其损害问题,而还要注重对非婚性行为损害的法律分析。从民法理论上看,由非婚性行为损害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属于债的关系完全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从债的理论上看,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都可能导致债的产生;从法律精神上看,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并非对非婚性行为的保护或肯定,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之债是基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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