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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作業程序
一、 放射性物質之環境管制
1. 疑似放射性污染之物件、器材、裝備等均不可攜出同位素實驗室外。
2. 工作人員進入同位素實驗室內必須配戴劑量配章,且不得在此區域內飲食、化妝。
3. 同位素實驗室門上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亦應有輻射標誌。
4. 工作人員於實驗完畢應偵測實驗環境,並將輻射偵測結果:包括偵測日期、儀表讀數、污染程度、使用儀表的型式、討論及建議事項等,作成詳細記錄;如有污染的可能,應進行除污工作,加以徹底清洗或儲存,待放射性衰減至接近背景值時再予使用。
5. 不同輻射種類之放射性物質,其實驗場所必須分開,並須有適當的屏蔽。
6. 須備有抽氣設備之氣櫃,且氣櫃內部應便於清洗。
7. 必須備有專用水槽,作為傾倒放射性廢液與清洗污染器皿之用,污水槽應避免流入開放管道。
8. 室內之牆與天花板表面應塗以硬而無孔且易洗刷之油漆,地板及工作檯面均使用不易滲透而易執行降污之材料 (塑膠板或瓷磚等) 。
9. 貯存放射性物質之處所,應有適當的屏蔽、抽氣設備與妥善的管理。
10. 應設有地區輻射偵測警報裝置及輻射偵測設備,以便工作人員在實驗室中偵檢,此輻射偵檢儀器應至少每半年輻射防護人員送原委會核能研究所 (龍潭) 或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研究所 (新竹) 一次。
11.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應訂有安全作業程序或工作守則,並應張貼於明顯處所,使進入工作之人員能嚴守有關規定。
二、 放射性物質之儲存
1. 放射性物質一律置於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內,並應妥存於鉛質或其它具有良好防護作用原料製成之器皿內,以減少附近人員所受之輻射。
2. 輻射源之使用、儲存、搬運必須小心,以保持完整無損,若有破裂等情形發生,應立刻停用,作適當處理並通知行政院原委會。
3. 放射性物質之申購使用情形應作成物料管理帳冊。
4. 放射性物質之儲存應有放射性物質警告標誌,並置於適當位置。
三、 放射性物質之標識盛裝放射性物質之容器應貼明核種名稱、放射度 (數量) 、日期,均應設置或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如下圖:
四、 放射性物質之使用
1. 放射性物質於送達單位後,由輻防專業人員負責管制,各部門使用時須經輻防專業人員審查簽章後始可領用。
2. 放射性物質接受及領用的帳料應予以平衡,輻防人員應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並製作月報表以了解放射性物質使用情形。
3. 放射性物質處理盤內應襯以吸收紙,液體樣品應置於不易破損之容器內。
4. 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若發生人員、衣物、地面污染時,應依下列四點處理:
(1) 以適當夾持器或穿戴塑膠手套,使用專用毛巾或吸水材料吸取溢出物,置入放射性廢料桶內,再以溼布或清潔劑清洗,避免污染面積擴大。
(2) 通知輻防人員處理,較嚴重的污染可報請原委會核能研究所處理,以防止污染擴大。
(3) 污染衣物脫下後置於指定地點以待偵檢,並由輻防人員偵測污染衣物以確定是否送洗、焚毀或暫時貯存以待自行衰變後加以清洗。
(4) 各核種之廢料應分別收集,其處理應先申報原委會核准,申報同意後可委託核能研究所代行處理。
5. 實驗前後桌面及環境均須以蓋革計數器 (Geiger counter) 偵檢及做擦拭試驗並詳細結果。
6.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應定有工作規則,並張貼於明顯的地方,使進入工作室的人員能嚴守有關規定。
(1) 嚴禁在放射性物質實驗室內飲食、吸菸、貯存食物及施用化妝品。
(2) 不可用嘴吸移任何放射性物質,操作時應戴坊水手套,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3) 工作時應特別小心,避免放射性物質傾倒、潑灑或放射性氣體逃逸,室內運送以輪桌為主。
(4) 放射性實驗用具應放在有吸收性紙張的墊盤內,沾有放射性之紙張或廢棄物,依放射性廢料處理辨法處理。
(5) 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工作衣、手套、套鞋及佩帶人員輻射偵檢計等個人防護用具,離開工作環境時應立即換下,置於指定地方,並經偵測無污染後再行離去。
(6) 受污染用具應加以徹底清洗,或貯存待衰減至接近背景值再予使用。
(7)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被器具弄傷時,應立即檢查,如發現污染應立即予以適當醫護處理並送醫診治。
(8) 工作場所應定期檢查,如有污染應立即隔離,並通知輻防人員到場處理。
五、 放射性物質之防護
1. 放射性物質及其操作人員須依規定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原會申辦執照。
2. 成立輻射安全小組,由系主任兼研究所所長趙維良教授擔任主持人,並就有關人員組成輻射安全小組,定期檢討改善有關輻射安全工作。
3. 定期實施工作人員輻射防護在職訓練並詳細記錄。
4. 應有適當之輻射偵檢設備,以便工作人員於實驗室內偵檢,此儀器應至少每半年由輻防專業人員送原委會核能研究所 (龍潭) 或原委會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 (高雄) 或清華大學原子科學研究所 (新竹) 校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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