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念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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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全行動の分析 不安全行動  知識不足(知らなかった) 教わらなかった 覚えなかった 忘れた 能力不足(出来ない) 仕事が難し過ぎた 技能が未熟 たまたま出来なかった 知っているのに ヒューマンエラー(不注意) 見間違い、聞き違い 出来るのに 一時的物忘れ やらない 無意識な動作 うっかり、ぼんやり リスクテイキングな行動 面倒だ 多分大丈夫だろう 少しだけだから 皆もやっているから * KYT講義内容 * KYT講義内容 * * 推進三本柱 * 这七种表现形式,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发布方式.法很具体,操作性很强,跟一般的行政通知是有区别的,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它就只是一个行政通知,里面都是一些套话,不具体,很笼统。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 * * ●行为:⑴作为 ⑵不作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如:殴打、赌博、走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如:仓库管理员因醉酒导致货物被盗、单位领导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致使单位失火并造成严重损失等。 违法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3)从主观方面讲,违法的重要因素,就是行为人要 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犯罪的概念 凡是违反《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犯罪的形式 (1)故意犯罪 (明知、希望、放任) (2)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或没有预见、轻信避免) ●犯罪的特点 (1)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 (2)刑事违法性,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 (3)应受刑法处罚性。(多数处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主体 是指犯罪的自然人(公民)或者单位。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 ●犯罪客体 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杀人罪的客体是生命权,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等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行为过程中对后果的态度(故意、过失) 5、法律制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刑事制裁(主刑和附加刑)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了刑法、实施犯罪行 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最严厉的一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随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 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安全生产设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 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直接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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