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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定率办法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同类应税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办法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同类应税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用于投资入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办法,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借记 “税金及附加”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账户,并结转成本。 (3)用于抵偿债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按应付账款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或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同时借记 “税金及附加”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账户,并结转成本。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加工高档化妆品 不计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护手霜 不计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建不动产等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售价计收入征税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 销售额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方 纳税环节:收回物资时 方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受托方是个人的,该环节的消费税由委托方自行缴纳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单位)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注】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纳税 从量:收回的应税数量 从价:先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P114 复合:受托方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收回数量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计税依据有销售额和销售量两种。 计征方法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进口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二、生产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生产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计提应交消费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款及价外费用均是包括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若销售额含增值税,则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17%(不涉及其他档低税率) 小规模3% 例: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一辆,收取货款(含税)250800元,另收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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