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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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和社会影响事件 开福区第一小学 学习资料 与水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0〕38 号) ;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HZB 1 - 199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149 - 93) ;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 - 89)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 92)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1996) ;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 - 83) 。 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水法》主要内容 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 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管理。 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保护制度 《水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法》 第二章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制度? 《水法》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处理相关事件 湘江治理“新名片” 竹埠港湘潭科源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这里原先的厂房已经不复存在,场地被改造建设成了32亩的竹埠港重金属土壤修复处理中心,由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永清环保合资组建的湘潭竹埠港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现在,土壤修复处理中心已建成室内处理车间面积3800平方米,分成污染土壤堆放区、污染土壤修复区、污染土壤养护区3个功能区,修复合格土壤存放场地面积2600平方米。日处理污染土壤能力为1500至2000立方米。这些被污染的土壤经过浓度检测、固化、稳定化等程序和技术后,合格后的土壤将作为回填材料,应用于道路路基等基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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