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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随着公众社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要求我们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经办业务时,力求做到更加精细化、明确化、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又该如何把握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呢?今天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经办业务。 一. 为什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保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NO.2;NO.10;NO.23;NO.33;NO.44;NO.5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NO.10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NO.58第二款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NO.60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详解: 张先生家住历下区佛山苑社区,目前以炒股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考虑到将来养老和医疗问题,准备参保缴费。他可到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养老加医疗保险。 (二)应当携带哪些资料: 单位: 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本地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地驻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地驻济机构登记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文件、法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应提供机关保险办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当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或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发放的执业许可证等;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2、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这个表格在我们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领取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收入来源证明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四、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化时,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是为了掌握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果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不能准确、及时的掌握用人单位的情况,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严重的还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出现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因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到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 NO.57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NO.57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参保单位发生(险种、费率、辖区、单位性质等)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材料,到市社保局征缴处办理变更手续,其它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材料到原发证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1、书面申请;2、《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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