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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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4、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一、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二、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它以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为主要依据。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限的原则。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 1、英美法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 2、拉丁法系国家的实践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 3、德、奥、日等国的实践  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 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以公约形式的国际立法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主要途径之一。较为重要的国际公约有: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四、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分为五类: 一般管辖权 特殊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 推定管辖权 1、一般管辖权 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1)被告为自然人的,以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为标准,不管其国籍如何。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2)被告为法人的,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管辖权   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如下情况,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1)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 (2)诉讼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3)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权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权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推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推定被告承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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