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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精选课件(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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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 俾直接维持债务人之财产状况,间接确保自己债权之获偿.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 债的保全 1.责任财产的保全制度,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保全效力,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2.目的旨在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的保全制度、合同责任制度、债的担保制度、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构成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债的保全 肇始于罗马法。------撤销之诉.撤销之诉原本为破产而设,后来在非破产的情形也可以适用。 法国民法,规定撤销权和代位权。 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德国和瑞士,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理由是: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 债的保全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债权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中第73、74、75条对合同之债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了规定。 债的保全法律界定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方法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积极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债的保全方法 2.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 债的保全方法 3.债的保全制度集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于一身,对债权不能实现起着预防作用,成为现代各国债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理 解 1.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理由: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理 解 3.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类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权能,因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4.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或者说,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作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被学者通说认为属于广义的管理权。 构 成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构 成 讨论: A: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理由: 首先,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人破产场合,由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位申报加入破产债权,在债务人怠于申报时尤应如此。 构 成 其次,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者,不限于债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形成权、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等均包括在内。既然如此,它们都应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才顺理成章。 再次,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理论认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十分广泛,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构 成 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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