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讲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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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权利分离的合理性: 有利于广泛的融资 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不动产的效用 2、实践中出现的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应该如何合 理的处理? 为保证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房地权利主体的 同一,法律就有必要规定,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 就抵押物的变价作出特别规定。 在变价时应当要求房地权利的受让主体是同一人, 不能出售给不同的主体。 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不分离理论 可将两个抵押合同视为一物二押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采取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 如果有剩余的,则由后一个抵押权人受偿 (2)分离理论 分别抵押,分别作价评估,分别登记 通过公示的方式标示出来 抵押标的各不相同 就两抵押物分别拍卖、分别受偿 质押法律制度 1、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而设定的质权 。 一、概述 2、质物 动产质押:包括原材料、库存产品、采购商品等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概念区分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标的物 :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生效条件 :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 付起生效 担保效力 :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权利实现途径 :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2)动产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权利成立: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权力产生的依据: 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 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例:质押:如果你去裁缝那做衣服,她怕你不给钱,就 要求你把手机留在她那; 留置:你去裁缝你做衣服,做好后,你不给钱, 她就把衣服流下来,在你给钱之前拒绝给你 二、动产质押 借款到期后,庞某于1999年10月30日、2000年2月 27日分别清偿利息2145元、2340元。本金8万元及下余 利息至今未还。原告以上述事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 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实现抵押权,或者判令被告履 行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抵押房屋买 卖契约”的效力 ? 一种意见认为,该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契约 内容约定了房屋的价值以及该契约生效后,如依该价格 折抵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有剩余,原告将退还剩余价 款。  故该买卖契约不违反公平原则,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 合同,现所附条件已成就,买卖契约也应有效。 分歧: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 合同的同时签订的抵押房屋买卖契约,违反了担保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是流质契约,应为无效。 流质合同或流质契约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 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 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 有”。 该条是关于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 流质契约是移转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 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原因? (1)保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民法的 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抵押人、债权人) (2)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是优先受偿权,未经折价或 者变价预先移转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的根本特 征和价值属性相违背。 抵押权人只有在债权的清偿期届满后,才可以与 抵押人平等协商,订立契约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律评析: 1、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符合法律 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 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 以支持。 2、原、被告签订抵押房屋买卖契约的时间是在 1999年7月10日,即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同时签 订。原、被告在抵押物买卖契约中虽然写明了抵押房 屋评估价为10万元,“评估价”,实际是原、被告对抵 押房屋的自行估价。 3、本案审理已是2002年11月,判决生效执行还需 一个过程,到那时,抵押物的“评估价”与抵押物的实 际价值是否相当,就更难确定。如果确认买卖契约有 效,并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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