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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精选课件(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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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一)概念 遗嘱的效力,即遗嘱的法律拘束力。 该效力是指,遗嘱可作为合法取得财产的依据。由于按遗嘱继承或受遗赠时,立遗嘱人即财产的原所有人已经死亡,因此遗嘱的法律拘束力是对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生的。 (二)遗嘱的效力包含的内容 1、法定继承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2、遗嘱的撤销、变更 3、附义务遗嘱继承权利或受遗赠权利的取消 4、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 二、法定继承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一)酌情分得遗产权的适用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四条) (二)必留份请求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十九条) 1、立遗嘱人应当为特定情形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 三、遗嘱的撤销、变更 (一)生前明示的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是一种附死亡生效条件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并不生效,又因为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未去世前,自然可依立遗嘱人个人意愿撤销或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推定的撤销、变更遗嘱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 (1)遗嘱在后,效力在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二十条第二款) (2)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 ①其他形式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条第三款) ②公证遗嘱的优先适用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二条)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有房屋3处,汽车一辆,其他财产若干。2001年甲乙立下自述遗嘱将A房给大儿子,B房和汽车给小儿子,C房分给女儿。2002年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AB房和汽车给小儿子,C房分给女儿。以后甲乙又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4年在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所有遗产都划归女儿继承。当年,二人相继去世。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应按哪份遗嘱分配遗产?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相反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 四、附义务遗嘱继承或受遗赠权利的取消 (一)取消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二)取消的该部分遗产的归属 2、取消后返还遗产的归属与处理 1、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三条) 甲与前妻有儿女各一人,甲前妻去世后,儿女也已各自成年,甲与乙再婚共同生活,之后乙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甲立有遗嘱,其遗产分给两个子女一人一半,并对其子的继承附了义务,即赡养乙直至去世。甲死亡后,甲子无正当理由拒不赡养乙。 (1)此时,应如何救济,谁拥有权利? (2)取消后甲子返还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五、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否无效依立遗嘱时而立遗嘱人的智识能力而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 2000年,孙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指定配偶丁某继承其遗产。2005年,孙某因受意外刺激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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