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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荔浦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县(含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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