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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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