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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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