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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泰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泰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泰州银监分局批准并在泰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泰州银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为会员单位的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泰州市五一路121号。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只接受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可指派1名会员代表。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在泰州辖内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异地银行机构设在泰州的分支机构。
(四)泰州市内的辖属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向协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违法公约和准则的行为向协会反映或投诉;
(四)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各项公约、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会费及入会费;
(四)接收协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所需的业务资料;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并应补缴所欠缴的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相关公约、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监事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单位的建议;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并通过会长和秘书长人选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副会长若干名,由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选举后担任;专职副会长一名,由泰州银监分局负责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每个单位设理事一名,一般由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候选人,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情况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由会长兼任。
第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可聘请泰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泰州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监事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
(二)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三)监督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协会会员履行义务;
(五)负责受理对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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