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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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审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监管制度;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的审定; (三)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运营和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监管工作制度等; (三)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四)受理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提请审批或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增资扩股相关事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开业工作,组织开业前验收并批准开业; (五)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六)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协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九)指导县区和地方融资业协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 (十)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审查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八条 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小贷公司的资金投向和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安康银监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出资、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 (二)组织协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依据《安康市处置涉嫌非法集资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第十条 县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汉滨区设立一般不低于8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资扩股,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审定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政府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审核,同时将申报文本提交安康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市金融办提请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报省金融办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审批同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初验,并提请市金融办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经县区金融办初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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