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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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补助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元—10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三)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个月以上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低保家庭救助标准可提高至最高救助限额的1.5倍以内;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给予1000元—5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5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3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3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八)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至6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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