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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
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
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
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
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
工时预埋。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
补完整。
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 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
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 (箱 )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
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 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
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m。
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
50~80
mm。
2.1.4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
措施。
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
10%。
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
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4 倍。
当线路暗配时,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
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10 倍。
2.1.7 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
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管长度每超过
30m
,无弯曲。
管长度每超过
20m
,有一个弯曲。
管长度每超过
15m
,有二个弯曲。
管长度每超过
8m,有三个弯曲。
2.1.8
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管内导线截面为
50mm2 及以下,长度每超过
30m。
管内导线截面为
70~95mm2 ,长度每超过 20m。
管内导线截面为
120~240mm2 ,长度每超过
18m。
2.1.9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 1.5 ‰,全
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 1/2。
2.1.10 在 TN — S、TN — C— S 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 (箱 )、塑料电线保护
管、塑料盒 (箱 )混合使用时,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 (箱 )必须与保护地线 (PE 线 )有可靠的
电气连接。
2.2 钢 管 敷 设
2.2.1 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 应采用厚壁钢管或防液型可挠金属电线保
护管;干燥场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
2.2.2 钢管的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
处理;直埋于土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2.2.3 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2.2.4 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螺纹连接时, 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 1/2;连接后, 其螺纹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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