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青岛电子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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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薪金所得 列举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工资、薪金所得 12、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3557元 工资、薪金所得 13、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补贴、津贴等收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险一金的扣除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 14、减征税款问题 一次性审批问题(鲁财税【2013】54号文件) 工资、薪金所得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款计算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四、劳务报酬所得 允许扣除税费(不得扣除中介费) 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允许扣除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3号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收优惠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文件)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类似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七、财产租赁所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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