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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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7823 2019 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发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05-24 发布 2019-07-01 实施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37823 2019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 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10 7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8 实施与监督1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1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原料药或中间体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7 iii GB 37823 2019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 19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96 )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 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 、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 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 年4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v GB 378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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