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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号公告的细化 (1)退税率与免抵退税内涵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计算公式 第一组:免抵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分析:“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对符合差额征税的销售额赋予新的含义。 隐含的一组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内销销项税额+0-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分析:此次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在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存在差额征税销售额,由于非试点地区相关劳务仍然适用营业税,如采用全额可能使免抵退税额虚高。此次设计为扣除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应纳增值税 =内销销项税额+0-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上述公式可能产生几种结果: 第一种: 应纳税额0 正常申报纳税,应退税额为0,但是有免抵数。 第二种 应纳税额0 有出口退税款。 第二组 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分析:原理与出口生产企业适用办法形式接近(参见国税发【2002】11号)。 例5-1 华远航运公司(注册地上海)2012年3月远洋运输收入1000万元,支付湖北长江船运公司联运价款175万元,购入运输配件、动力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融资租赁船舶,租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免税 1000万元销项税额 0元 抵税 进项税额=13.6+175*7%+34=59.85万 免抵退税=(1000-175)*11%=90.75万 留抵=0-59.85=-59.85万元 免抵税额=90.75-59.85=39.9万元 应退税额59.85万 (三)退免税具体程序 1.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分析:如原仅为货物贸易免退法出口,如增加设计或研发服务出口,统一改为免抵退法。 (三)退免税具体程序 1.出口退免税认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分析:如原仅为货物贸易免退法出口,如增加设计或研发服务出口,统一改为免抵退法。 1.出口退免税认定  所需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二、免税 1.在境外 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第一~第四款+第五款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例5-2 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2年1月境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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